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在原规划服务半径内选址,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建设条件不得低于原规划标准。
修改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在原规划服务半径内选址,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建设条件不得低于原规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