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体育、绿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
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体育、绿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