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三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照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照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每千人口按照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山区和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一)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三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照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照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每千人口按照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山区和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