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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