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开展下列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职称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六)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评审、评估、鉴定等活动。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职称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六)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评审、评估、鉴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