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探索建立适应中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管理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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