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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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与产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中医药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 第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中西医相互... 第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农业... 第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营... 第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 第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中医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第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发展中医药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人员交流、教学查...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注重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创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诊疗体...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儿童中医调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完善康复服务标准和规范,提升中医特色...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服务,提高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发布中医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 第三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齐鲁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保护,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的整理、挖掘、保护,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依法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并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材地方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保护与...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下列技术...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健全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推动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中药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保证用药安全。 ...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医... 第四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加强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力度,注重对具有人用经验的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二条 中药企业应当加强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推进中药生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层...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完善仓储物流、电子...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具有齐鲁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开发,促进中医药文...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支持旅游企业开...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医医疗、养老等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 第五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推广应用中医药理论...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智库建设,建立健全以中医药专业能力...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名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选、公布齐鲁名中医药专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继承弘扬传统中医药文化,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机制...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典籍、文物、古迹和地方志、齐鲁中医名...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七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将中医药科技创新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重要支持方向,加强科研...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资金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支持中医药科技企... 第六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记忆名...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文化馆、博物馆和药...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制,完善中医药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中医药发展协同...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各类中医药发展资金,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医药科研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政策措施,并按照有...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和面向基层的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制度,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和中医药专业毕业...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开展下列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 (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的,...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及违反规定...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