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资金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支持中医药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壮大中医药科技市场,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其研究开发、转化团队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取转化收益。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其研究开发、转化团队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取转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