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记忆名录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保护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等中医药传统名称、标记、符号。
鼓励、支持通过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对中医药创新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经典名方、验方、道地中药材等进行保护。
鼓励、支持通过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对中医药创新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经典名方、验方、道地中药材等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