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文化馆、博物馆和药用植物园,开展中医药相关科普作品创作,传播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促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知识的传播、普及。
鼓励将中医药知识纳入综合性院校通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对历代齐鲁名医和针灸、脉诊、汤液发源地等相关中医药文化的挖掘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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