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制,完善中医药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中医药发展协同推进、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