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学术文化交流和贸易合作,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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