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医药科研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政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中医药人才创新创业、执业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