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和面向基层的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制度,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和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服务,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层中医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补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落实基层中医医师职称晋升倾斜政策,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中医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在薪酬津贴、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层中医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补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落实基层中医医师职称晋升倾斜政策,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中医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在薪酬津贴、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