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中医诊疗技术传承创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