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将中医药科技创新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重要支持方向,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平台、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理论、技术创新。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等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研和临床信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等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研和临床信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