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以及工艺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齐鲁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目录;属于濒临消失的,可以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中医药文献、验方、秘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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