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继承弘扬传统中医药文化,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