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智库建设,建立健全以中医药专业能力、医德医风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