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推广应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临床医师、全科医生、基层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临床医师、全科医生、基层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