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