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医医疗、养老等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和健康养老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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