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具有齐鲁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开发,促进中医药文化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动漫游戏、体育演艺等有机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