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完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中药配送等配套平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