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二条 中药企业应当加强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推进中药生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层次,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方大药。
鼓励、支持中药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集约发展,培育产业集群。
鼓励、支持中药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集约发展,培育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