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延伸中药产业链,协调推进中医药康养、商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