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加强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推广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种植养殖,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鼓励、支持中药企业采用协议委托、定向采购或者牵头组建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鼓励、支持中药企业采用协议委托、定向采购或者牵头组建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