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中药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保证用药安全。
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得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得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