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中药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保证用药安全。
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得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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