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健全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推动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