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结合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创建工作,明确产业发展目标、种植养殖基地、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市场体系建设、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医药融合发展、扶持措施等内容。
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结合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创建工作,明确产业发展目标、种植养殖基地、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市场体系建设、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医药融合发展、扶持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