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下列技术规范:
(一)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二) 种植养殖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三)采收、产地加工规范;
(四)包装以及仓储规范;
(五)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一)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二) 种植养殖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三)采收、产地加工规范;
(四)包装以及仓储规范;
(五)其他相关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