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支持旅游企业开发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旅游线路、产品,推动具有齐鲁中医药文化元素的名胜古迹、种植基地、生产基地、文化基地等资源融入旅游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