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
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
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