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