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名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选、公布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对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评选人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