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典籍、文物、古迹和地方志、齐鲁中医名家经典的收集、整理、挖掘、利用等保护工作,推进中医药学术传承和创新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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