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七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设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推动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