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