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