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及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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