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注重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创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和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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