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治未病科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