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治未病科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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