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完善康复服务标准和规范,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标准的康复科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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