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儿童中医调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省人民政府在补充确定本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支持中医药人员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
省人民政府在补充确定本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支持中医药人员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