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诊疗体系,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和临床协作,促进中西医深度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