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