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
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