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营造发展中医药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