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