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事业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